广西梧州碎尸案案情揭秘

时间:2016-10-15 16:34:05 作者:azg168 祥安阁风水网

  现在的社会会有很多因为感情问题而引起的凶杀案件,广西梧州碎尸案就是一件典型的例子, 现在祥安阁玩手机广西梧州碎尸案案情揭秘的相关文章。

广西梧州碎尸案案情揭秘

广西梧州碎尸案案情揭秘

  广西梧州杀人碎尸案:梧州护士被杀害分尸案

  2014年2月10日晚,彭某留宿于叶铿家中,期间还当叶铿面用手机与另一男友打情骂俏,让其心生不满。次日下午,在情感上已经患得患失的叶铿,觉得不能完全得到彭某,遂产生杀死彭某以此留住她在身边的想法。

  当日16时左右,彭某准备去上班时,叶铿趁其不备,从后面用左手肘部大力卡住其颈部,右手用力环抱其的胸部、腰部等位置,防止受害人反抗。致彭某昏厥后,叶铿又继续用双手掐住其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后将彭某尸体藏在房间内,为了尽快将尸体转移出其住处以便不引起他人的怀疑,叶铿决定对尸体进行肢解,并于2月12日、13日用菜刀、剪刀、手锯等工具将彭某的尸体在其住处四楼的卫生间内进行肢解,将内脏用剪刀剪碎后丢到厕所然后用水冲到下水道内,部分尸块用袋装好后在每日上下班途中随意丢弃在路边的垃圾桶或者垃圾堆中,部分尸块则转移到其父亲的住处并叫其父亲帮煮熟以便丢弃。

  案发后,叶铿于2014年2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铿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叶铿在本案之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叶铿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但被告人叶铿为一己之私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彭某后又分尸、抛尸,湮灭罪证,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法院决定对叶铿不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劈腿被男友杀害 梧州下三云碎尸案

  经我院公诉部门审查查明:被告人叶铿与被害人彭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2月10日晚,被害人彭某留宿于叶铿家中,期间还当叶铿面用手机与前男友打情骂俏,让其心生不满。2月11日下午,在情感上已患得患失的叶铿,便萌生将彭某杀死以留在身边的想法。

  被告人叶铿与被害人彭某于2012年6月通过微信“摇一摇”平台聊天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但同时彭某与其前男友亦保持恋人关系,这种三角恋关系,被告人叶铿、被害人彭某以及彭某前男友均互相知悉,因为三人之间的感情问题其与彭某之间不时会发生争吵。

  2014年2月10日晚,彭某留宿于叶铿家中,期间还当叶铿面用手机与另一男友打情骂俏,让其心生不满。次日下午,在情感上已经患得患失的叶铿,觉得不能完全得到彭某,遂产生杀死彭某以此留住她在身边的想法,因此可怕的梧州下三云碎尸案就这样出现了。

  梧州下三云碎尸案在2004年2月11日16时左右,彭某准备去上班时,叶铿趁其不备,从后面用左手肘部大力卡住其颈部,右手用力环抱其的胸部、腰部等位置,防止受害人反抗。致彭某昏厥后,叶铿又继续用双手掐住其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后被告人叶铿将彭某尸体藏在房间内。

  为了尽快将尸体转移出其住处以便不引起他人的怀疑,叶铿决定对尸体进行肢解,并于2月12日、13日用菜刀、剪刀、手锯等工具将彭某的尸体在其住 处四楼的卫生间内进行肢解,将内脏用剪刀剪碎后丢到厕所然后用水冲到下水道内,部分尸块用袋装好后在每日上下班途中随意丢弃在路边的垃圾桶或者垃圾堆中, 部分尸块则转移到其父亲的住处并叫其父亲帮煮熟以便丢弃。

  案发后,叶铿于2014年2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4年8月20日下午,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杀人分尸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叶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梧州下三云碎尸案一审判决后,叶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对罪犯叶铿执行死刑。

  梧州碎尸案终审判决

  在2013年11月在梧州市万秀区下三云路140号四楼叶铿住处发生碎尸案,罪犯叶铿因无法处理私人感情,叶铿将彭某杀害。90后美女护士生前看照片还是很漂亮的,可惜因为劈腿被男朋友杀死后碎尸。碎尸手法惨不忍睹。我们具体看看梧州下三云碎尸案。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叶铿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叶铿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虽然叶铿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 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叶铿为一己之私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彭某后又分尸、抛尸,湮灭罪证,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 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梧州中院遂以被告人叶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叶铿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核准对罪犯叶铿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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